臺灣的兩種合法途徑
這個差異常被忽略。同一家公司可能同時是期貨商與槓桿交易商,但你所開立的帳戶屬於哪一種業務,決定了保護基金是否涵蓋你的部位。《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》第三條將期貨交易市場定義為交易所市場,因此場外槓桿保證金契約的保護狀態值得在開戶前書面確認。
表一 — 兩種途徑的差異
| 途徑 | 業務 | 監理 | 保護基金 |
|---|---|---|---|
| 槓桿交易商(期貨商兼營) | 場外槓桿保證金契約,含外幣保證金 | 金管會核准,證期局監理 | 似不在給付範圍 |
| 期貨商 | 期交所交易所期貨與選擇權 | 金管會、證期局、期交所 | 每人上限一百萬元 |
五家合法槓桿交易商
《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》對這些業者訂有相當嚴格的財務門檻:淨值不得低於新臺幣十億元(第六條)、營業保證金一千萬元(第十條),並設有八億元預警、六億元停業的門檻(第十一條)。這也解釋了為什麼名單如此之短。
表二 — 核准名單
| 業者 | 期貨公會編號 | 業務型態 |
|---|---|---|
| 元大期貨 | L001 | 期貨商兼營槓桿交易商 |
| 群益期貨 | L002 | 期貨商兼營槓桿交易商 |
| 凱基期貨 | L003 | 期貨商兼營槓桿交易商 |
| 國泰期貨 | L004 | 期貨商兼營槓桿交易商 |
| 富邦期貨 | L005 | 期貨商兼營槓桿交易商 |